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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出租屋即日开始登记 包括实际居住人姓名等

  北京市建委上午发布通告,要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出租人即日起办理房屋出租登记。
 
  《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》已经市人民政府审议通过,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。市建委上午发布了规定有关内容通告。   通告表示,本市实行房屋出租登记制度。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出租人应于2008年1月1日起,到出租房屋所在地的社区(村)来京人员和出租房屋服务站(以下简称服务站)办理房屋出租登记。   出租人办理房屋出租登记应填报以下内容:   (一)出租人、承租人姓名或者名称、证件种类和号码、住所地,实际居住人员的姓名、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、户籍地。   (二)出租房屋的基本情况、租金和租赁期限。   (三)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来源证明。   (四)本市规定的其他内容。   服务站负责房屋租赁的登记、宣传、巡视检查以及日常服务工作,并对房屋的租赁信息保密。服务站依照规定为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供登记等服务,不得收取任何费用。 (责任编辑:discover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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