对此,《半岛都市报》12月13日发表评论说,“姓名权属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一部分,汉族公民姓名多少个字,完全应该悉听尊便,户籍管理部门不应该也无权作出限制性规定。” (12月13日《半岛都市报》)
不可否认,我国公民名字“欧化”现象,到目前为止尚未形成气候,没必要大惊小怪。且姓名权属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一部分,公民有权想起几字的名字就取几个,公安机关无权干涉。但是,此举于此于彼大有益处。公民盲目追求个性名字,希望起名时字数越多越好,这并非好事。众所周知,字数多了,自己书写不便,别人也难记忆,还会增加行政管理成本。更何况,这只关规范,无关姓名权。如果等到字数多了、泛滥成灾才来规范,那么为时已晚,又何谈防患于未然呢?
为此,笔者认为,我们不仅应自觉尽量少起多字数的名字,而且还应该积极支持此做法。
稿源: 中国宁波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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