陈先生
附记:长沙市司法局12348法律维权专线律师答复:《婚姻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子女可以随父姓,也可以随母姓。
一般情况下,我国公民出生后进行户籍登记时,可由父母协商确定子女的姓名。子女长大到有识别能力时,还可以自己选择姓氏,可以随父姓,也可以随母姓;如果子女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,还可以自行决定姓父母的姓氏之外的姓,并可更名。父与母之间在行使子女姓名权的问题上始终是平等的。子女无论随父或随母姓,都改变不了子女与父母的血缘和抚养关系。
父母一方擅自变更子女姓名的行为,实际上违反了父母在决定孩子姓名权问题上的平等原则。最高人民法院在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》中规定:“父母双方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,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。”由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,具备一定的表达自己意愿的能力,若经其同意,进行其姓名的变更,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。
此案例中陈先生的继子不满10周岁,其妻子若要变更小孩子的姓名,须经其前夫同意,方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,否则属于侵权行为。
记者 李广军
编辑:黄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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